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