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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