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文献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专利、标准、手册、会议论文、科技报告、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和电子出版物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