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向读者公开道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