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人均可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