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