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