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进行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市、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