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创业培训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并逐年增长。其他扶持企业的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