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创业培训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并逐年增长。

其他扶持企业的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