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因接到投诉、举报等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检查,应当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检查时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