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