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行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的异常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引导中小企业规避风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