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