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检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