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