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计量监督检查采取重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以及售前报检的办法。

计量监督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监督,不得重复检查。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的计量违法行为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