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九条有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