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九条有效养犬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