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防疫检查,注射犬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