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观赏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须持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报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属一般限养区的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