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转借、冒用、涂改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