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临街屠宰和存养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