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条有效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