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