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