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犬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犬类、擅自销售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