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犬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