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应当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取得,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免缴纳总量指标使用费。

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应当通过交易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