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章 总量指标核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应当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取得,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免缴纳总量指标使用费。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应当通过交易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