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单位,未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或者配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