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三)市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四)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表及其说明;
(五)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