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部署市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