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县、区政府上解市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市级财政补助县、区的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七)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