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