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