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