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批准预算的决议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级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