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采矿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自治县享受国家关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环境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8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