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采矿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
自治县享受国家关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环境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