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做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不得挪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拨款。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