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二章 教育投入第十条有效自治县教育经费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国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由县财政拨款。民办教师工资的民筹部分和代课教师工资,实行乡筹乡管。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