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征收、摊派费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