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发展自治县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