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四章 屠宰、加工与销售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批准从事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