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投入第十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畜禽饲养、加工等经营组织和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