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和存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第二十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者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