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Chapter 3 运输和存储管理Article 23Repealed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第二十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者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