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标注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和牌匾上标注的名称相一致。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位置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并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醒目告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