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涂改、变造、伪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