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购进的卷烟必须标有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供货标识并且实行一户一码制度。零售业户之间不得相互串码销售。供货标识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供货标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