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